裁判文书栏目

JUDGMENT DOCUMENT

法院信息

地区:

法院:

律师信息

律所:

律师:

您当前的位置: 法律快车 > 裁判文书 >裁判裁判文书

共检索到 507 篇文书

  • 雷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投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属坦白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,第四十二条,第四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以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,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犯诈骗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辉伙同他人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被害人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;且被告人家属帮其退出全部赃款,可视为被告人退赃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系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,社会危害性大,且系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使用的银行账号存在他人先使用及QQ聊天没有收集到记录的意见并不影响被告人诈骗事实的存在;所提要求给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,因被告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陆某某等人抢劫,盗窃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陆某某、黄某某、李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被告人黄某某、李**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盗窃罪。被告人陆某某在盗窃过程中,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,致人轻微伤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,被告人黄某某、李**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某某、李**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,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起辅助作用,是从犯,但其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拒捕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,因此不能按照盗窃罪的从犯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莫某某危险驾驶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法律规定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了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。案后,被告人莫某某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,属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莫某某主动预缴罚金,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某某和的全部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被告人莫某某请求从轻处罚辩解理由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,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黄**、苏益勇犯贩卖毒品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**、苏**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被告人黄**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,被告人黄**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品罪,被告人苏**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**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黄**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覃海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覃*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覃*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潘**贪污、挪用公款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潘**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,已构成挪用公款罪;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,以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,已构成贪污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、贪污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意见正确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人虽然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,但没有自动投案,本院不予认定为自首。案发后,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庭审中当庭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已全部退赔所挪用的赃款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,本院决定对

    法院:乐业县人民法院

  • 陈**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陈*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文书类型